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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隆鼻5年後白色假體現形 醫院僅被判賠7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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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某整形醫院隆鼻五年後,貴州人張女士的鼻子開始出現炎症,最終竟然徹底“崩潰”了,鼻子中的假體都露了出來。經過手術,假體被取了出來,但張女士的鼻子也變得慘不忍睹。張女士遂向南京某醫院主張賠償,但醫院不願意。張女士遂將醫院告上法庭,最終,法院認爲醫院不能證明此醫療損害和醫院無關,遂判決醫院賠償各項損失近8000元。

女子隆鼻5年後白色假體現形 醫院僅被判賠7千元

整形五年後鼻子“崩潰”露假體

貴州人張燕是個愛美的人,她對自己身上最不滿意的部分就是鼻子。2004年12月,32歲的她看了廣告後,來到南京某整形醫院。醫生經過一番檢查和詢問,決定給張燕做隆鼻手術。由醫生吳某某主刀,做了包括隆鼻術、鼻小柱延長術、鼻尖延長術等在內的一系列手術,收費7000元。當時,張燕對手術效果也比較滿意,便收拾行裝回了老家。

2010年1月,張燕因鼻部不適在老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該中心建議手術,並在美容整形外科手術協議書上載明,張燕全鼻紅腫,鼻頭潰爛後,肉眼就能看見鼻子內的白色假體。張燕在社區服務中心做了鼻內不明物取出手術。術前,醫院明確告知張燕,手術後,可能出現鼻頭畸形並出現凹凸不平,並伴有鼻小柱畸形和術處明顯疤痕。術後,張燕的鼻尖下端果然出現了一個凹洞。

張燕認爲,自己的病情是南京某整形醫院導致的,此後,她多次和南京這家醫院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遂於去年2月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自己經濟損失127530元,賠償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法庭上,張燕陳述了鼻子令人驚心的“崩潰”過程。她說,她的鼻子先是出現小紅點,繼而開始發炎,然後在發炎部位出現兩處黑色線頭,後來,醫生把線拔了出來,發現居然是外科手術線。事情發生後,她立即致電醫院,院方讓張燕還是到醫院輸液消炎。同年11、12月,她再次致電醫院,院方要求她到當地醫院將假體取出,並保管好發票,半年內聯繫,她這纔去社會衛生服務中心做了手術。張燕承認,自己在1990年前做過注射隆鼻術,但未做過鼻尖部位手術。

醫院否認鼻子“崩潰”與己有關

對張燕的要求,南京某整形醫院首先以訴訟時效作抗辯,稱身體受到傷害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而張燕的訴訟已經超出了時效。按張燕陳述,其在2009年4月即知道整形手術存在異常,並進行消炎處理,故應自此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退而言之,即使自2010年1月6日,張燕取出假體開始計算時效,她的訴訟時效也已經超過。其次,張燕的鼻部損害後果與整形美容手術間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整形失敗,也不應時隔五年纔出現問題,結合張燕陳述其鼻部在上世紀90年代初在其他醫院做過整形手術的情況,應當確認張燕鼻子出問題與醫院的整形美容手術間沒有因果關係。

審理中,原被告雙方都提出了醫療鑑定。但是,因爲原被告雙方都稱病歷應該由對方提供,自己無法提供病歷資料,導致鑑定無法進行下去。法院審理後認爲,結合張燕提交的通話記錄、音像資料等證據,可以確認張燕至遲在2010年初就曾向醫院主張過權利。而此時距離張燕陳述的發現鼻部出現異常僅數個月,不足一年。所以,訴訟時效已經中斷,應該重新計算,此後,張燕又分別在2010年9月、11月致電醫院主張權利,所以訴訟時效應再次中斷。據此,張燕的訴請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未能評殘,患者最終只獲賠七千餘元

法院還認爲,張燕沒能舉證證明其繫住院治療,也沒提交證據證明其在醫院建立有病歷檔案,所以,張燕有義務自己提供病歷,但其最終未能提供,導致鑑定機構無法進行相關鑑定,負有一定的過錯。但是,醫院沒有證據證明該異常與其醫療行爲無關,也沒有證據證明整形手術有“保質期”,所以,不能完全排除醫院的醫療過錯。此外,醫院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供手術醫生吳某某的行醫資格證書、手術材料合格證書等證據。所以,法院依法推斷醫院的醫療行爲具有一定的過錯並與張燕的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法院確認醫療侵權成立,並酌定醫院對張燕的損失負50%的賠償責任。在張燕提出的14萬餘元的賠償請求中,最高的一項是殘疾賠償金,高達九萬餘元。法院認爲,殘疾賠償金應在評殘的基礎上主張,但張燕並未評殘,所以沒有支持。對於張燕所稱自己在美容院工作,因鼻部疾患無法再從事該行業,應該賠償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爲,應予支持,根據案情,應酌定爲2000元,加上其他有證據證實的醫療費用5877元,醫院合計應賠償張燕7877元(文中當事人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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