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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庭審殺人兇器曝光 陳否認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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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遇害案在日本東京開庭。被告人陳世峯只承認對劉鑫的恐嚇罪,不承認對江歌的故意殺人罪,並陳述兇器的水果刀是劉鑫從房間裏拿出來遞給江歌的,並且迅速關上了房門。據陳世峯的律師說,江歌用肘部多次按門鈴,但是劉鑫都沒有給江歌開門。江歌的死因是失血過多。

江歌案庭審殺人兇器曝光 陳否認故意殺人

針對陳世峯提到案發現場劉鑫遞給江歌水果刀的細節,江秋蓮向檢方表示,江歌本人沒有這把刀,也沒聽說過劉鑫拿刀防身。陳世峯敘述,殺人兇器是劉鑫遞給江歌而後被陳世峯奪走的,陳刺出的第一刀是致命的,而陳世峯辯解稱“第一刀的時候,自己是不帶有殺人動機的”。對於陳的敘述,你怎麼看?企鵝問答匯聚了衆多法律專家和問答達人的觀點,也期待你的聲音


法律博主每天學點法律知識:陳世峯故意殺人即遂不應逃脫

陳世峯和其辯護律師的說法有些出人意料,不過法律也尊重其辯護權利。陳世峯律師稱,醫檢結果證明致命的是第一刀,是無意過失導致的,這是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師爲了自己的利益進行辯解,但是卻不甚合理。

在各國刑法中,故意殺人未遂通常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由於行爲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爲。故意殺人未遂與故意殺人罪即遂的區別是:殺人行爲沒有最終得逞。而在本案中,陳世峯拿出水果刀一共刺了江歌10刀,在任何有良知的人看來這種殺人手段都屬於極其殘忍,並且也已經造成了被害人江歌死亡的結果,而非“未遂”。無論陳世峯刺出的第幾刀導致江歌死亡,都是其實施的犯罪行爲,並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後果,而其第一刀還是第九刀是帶有故意殺人的動機的,只是其犯罪行爲之後的自我辯解,而非認定其所謂“殺人未遂”的客觀元素,因此其辯解難以成立。無論致命的是第幾刀,江歌死亡的事實無法更改,陳世峯故意殺人即遂也不應逃脫。

江歌案庭審殺人兇器曝光 陳否認故意殺人 第2張

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這一切還需要證據作爲支撐

作爲被告的陳世峯當然會朝着有利於自己的方向去辯解,按照當前的新聞報道,其辯解其構成殺人未遂也不是沒有道理,但是這一切還需要證據作爲支撐。需要的相關證據包括:劉鑫的致命傷是哪一刀?怎麼死的?陳世峯捅第一刀的時候是否有殺人的故意?本案中的刀到底是從哪裏來的?是否有蓄謀?這些問題都直接關乎本案的定性與量刑。

再則我們應該注意到其後害怕承擔醫療費,產生了殺意,那麼我們需要綜合本案的證據確認此時江歌是否死亡。如果已經死亡,那麼陳世峯將不構成故意殺人行爲;如果沒有死亡,那麼還需要進行多方面的考慮,並不是所有情況都否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我們認爲,當前的案情報道僅是一方的說辭,很多都需要具體的證據作爲支撐,也需要後續更多的報道進行進一步的澄清,我們只能靜靜的等待接下來的新聞報道,當前做出絕對的判斷是不妥的。陳世峯應該受到法律應有的懲罰。

另外,陳世峯律師稱殺人兇器是劉鑫遞給江歌而後被陳世峯奪走的,但根據日本警方蒐證,他們在陳世峯學校的研究室發現了一把水果刀外殼,目前不確定這就是兇器的外殼。那麼,如果陳世峯的證詞屬實,劉鑫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江歌案庭審殺人兇器曝光 陳否認故意殺人 第3張

律師:這把刀到底是誰的,在這個案件中非常重要

劉鑫需要承擔責任。殺害江歌的刀到底是誰攜帶的一度成爲討論的焦點。行兇刀具是一把全長19.5釐米的水果刀,刀柄上殘留有陳世峯的指紋,沒有發現江歌指紋。這把刀到底是誰的,在這個案件中非常重要,至少能說明陳世峯是否預謀。而在量刑上,有計劃殺人和臨時起意殺人也有較大差別。

這裏說說劉鑫。現在陳世鋒律師透露刀是劉鑫給江歌的,如果屬實,就說明是劉鑫給的這把刀造成了江歌的死亡,是江歌死亡的間接因素。而且劉鑫還有鎖門的情節,也是造成江歌死亡的間接之一。所以我認爲劉鑫有過失殺人的嫌疑。

以下系按照中國法律進行分析。構成過失殺人有三個條件: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爲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爲。在這裏,行爲人的行爲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

3、從行爲人的過失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爲人的行爲造成的。

以上三個條件劉鑫都具備,所以應該定性爲涉嫌過失殺人罪。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三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審中,江秋蓮一度靠着身旁的陪同人員低聲哭泣。而陳世峯在法庭上表現得很冷靜,臉色蒼白,江媽媽從法庭出來,說“”陳世峯在法庭上居然跟沒事一樣,太冷血了“。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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