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養生焦點 > 今日頭條 > 3歲男童因病午休猝死幼兒園推責 法院判賠10萬

3歲男童因病午休猝死幼兒園推責 法院判賠10萬

來源:養生百科書    閱讀: 913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事發

3歲男童因病午休猝死幼兒園推責 法院判賠10萬

男童幼兒園午休猝死

據悉,涉事的合水幼兒園具有辦學資質,猝死男童小崔在該幼兒園的小一班就讀。

法院的調查還原了事件基本經過:3月14日14時30分許,該班班主任到學生睡房去叫學生們起牀穿衣服,但小崔未起來。接着該班主任與保育員一同叫小崔起牀,小崔仍未有反應,此時該班主任與保育員觀察到小崔面色異常、嘴脣變黑,於是立即通知園長。

14時40分,小崔被送往合水醫院搶救,醫生即時爲小崔檢查,發現其呈死亡狀態,後經搶救仍未挽回其生命。當日17時50分許,小崔被送往殯儀館。

4月6日,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出具對小崔的屍檢報告稱:小崔的情況符合在小腸節段性出血、化膿扁桃體炎及肺間質炎症反應的基礎上猝死。

判決

幼兒園負有保護義務

事發後,小崔的家長認爲,家長將小孩託管給幼兒園之後,雙方就形成了託管關係,幼兒園有義務保障小孩的安全,小孩在託管期間睡午覺猝死,幼兒園環境、保育員看護不力等都是造成小孩死亡的原因。因此向幼兒園索賠57萬元:其中死亡賠償金47萬元,精神損失費10萬元。

幼兒園認爲,法醫鑑定報告已經寫明,小孩是基於自身的疾病原因死亡的,幼兒園並沒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

雖然小崔經鑑定死亡原因是多種病因作用下的猝死,但受害人小崔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該幼兒園作爲小崔的教育機構負有更爲嚴格的保護義務,被告的工作人員未對小崔病情變化盡到高度謹慎注意義務,故被告應適當對原告進行賠償。

綜合案情,法院最終判令除被告已墊付的殯葬費等費用共計18631元外,另賠償10萬元給小崔的父母。

今日頭條
常見疾病
醫界要聞
健康科普
醫療資訊
曝光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