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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男童幼兒園吃飯噎死 園長獲刑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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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多的官司:幼兒園被關停,園長被網上通緝

4歲男童幼兒園吃飯噎死 園長獲刑1年2個月

2010年12月29日中午12點多,南安市六藝·樹人幼兒園4歲男童鑫鑫(化名),在幼兒園吃完麪條、水煮蛋後午休,突然嘴脣、臉色發黑,送到南安市醫院搶救不幸身亡。園長陳靈欽在被調查期間,於2010年12月31日凌晨1時10分左右,突然割腕幸無大礙。

事發後,南安市安監局作出事件性質認定——安全責任事故。2011年3月18日,南安市公安局以安監部門作出的這一事件性質認定爲依據,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陳靈欽刑事立案,進行網上通緝。同年6月15日,南安市教育局也以“安全責任事故”爲依據,對該幼兒園作出吊銷辦學許可證行政處罰。

幼兒園向泉州市教育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市教育局維持南安市教育局做法後,2011年9月9日,南安市法院開庭審理幼兒園狀告南安市教育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的民事案。2011年11月28日,園長陳靈欽被抓,其丈夫林先生當日隨後簽收到南安市法院作出的該起民事案的行政判決書,判定教育局沒錯,事後幼兒園不服上訴,二審敗訴。

另外,今年4月23日,南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12)3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靈欽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8月8日,南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於昨日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後,陳靈欽表示要上訴。

法院一審認爲:園長行爲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南安市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陳靈欽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爲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陳靈欽主觀上應當預見自己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因此,被告人陳靈欽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靈欽的行爲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危害後果,結合被告人陳靈欽歸案後的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人陳靈欽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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