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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包括薄荷、靈芝膠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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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等3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爲山東魯藥製藥有限公司等11家企業生產的12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12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包括薄荷、靈芝膠囊等

涉及的標示生產企業、不合格產品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爲亳州亳藥堂藥業有限公司、亳州市永剛飲片廠有限公司、江西樟樹葛玄中藥飲片有限公司、雲南寧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酒泉市培豐中藥材生態種植加工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6批次薄荷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顯微特徵、薄層色譜。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爲成都鶴祥天藥業有限公司、成都科欣藥業有限公司、重慶市保元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獨活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薄層色譜、含量測定。
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爲山東魯藥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靈芝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水分、裝量差異。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爲煙臺中洲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葉酸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有關物質、溶出度。(詳見附件)
處置情況
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並進行整改。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和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爲進行立案調查,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調查處理並公開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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