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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藥品集中採購 允許二次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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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舉辦的《醫改藍皮書: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2014—2015)》發佈會在京舉行。

取消藥品集中採購 允許二次議價

藍皮書主編房志武爲國務院醫改辦諮詢委員會委員,他在發言中表示,新醫改已經推進了五年,此前他們一些政策建言,例如,藥品價格管制應進行變革,這項政策從目前來看得到了推行,進展速度之快超出預期。目前改革進入了深水區,在總結新醫改五年來的政策措施與事實效果後,他們也對下一步的改革提出了設想。

現行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明顯違法,重創政府公信力

醫改藍皮書指出,現行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僅僅確定藥品進入公立醫療機構的資格和價格,從不採購藥品,也不付款,不是採購行爲,也不是招標行爲,而是不折不扣的行政審批行爲。

根據現行藥品集中採購相關文件的規定,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所確定的藥品和價格,也就是說,5000多家藥品生產企業(代理商)的藥品進入醫療機構的資格和價格由省級藥品集中採購確定。

但是,現行政府主導的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包括縣及縣以上的公立醫院的藥品採購和基層醫療機構的基本藥物採購),只是確定藥品進入醫療機構的廠牌、品名、規格、劑型和價格,不負責確定每個醫療機構藥品採購的具體品種和數量,更不負責驗貨和付款。

付款是採購必不可少的環節。顯然,這種僅僅確定藥品的准入資格和價格、不採購藥品、不支付貨款的行爲不是採購,更談不上集中採購,而是不折不扣的行政審批行爲——審批確定5000多家藥品生產企業(代理商)的藥品進入醫療機構的銷售資格和銷售價格。

各省衛生行政部門下設的省級藥品集中採購機構,決定着5000多家藥品生產企業的數萬個藥品品規的准入資格和價格,可以說是權力最大的行政審批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這說明招標人必須是付款者,且與招標項目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係,即誰付款,誰採購,誰就是招標人。

各省衛生行政部門與藥品採購沒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係,既不採購藥品,也不付款,不是招標行爲,但主導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屬於“只招不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醫改藍皮書指出,2006年後,爲規避法律責任,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以“集中採購”取代了“集中招標採購”,特別是重慶、廣東等地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所建立的“藥品交易所”、“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臺”,有意規避了“招標”二字,但做法和結果與“招標”完全一樣,還是要爲各公立醫療機構確定採購藥品的品名、規格、劑型、廠牌和價格,還是“只招不採”。

現行省級藥品集中採購腐敗嚴重,重創政府公信力

醫改藍皮書還指出,現行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只確定藥品進入醫療機構的銷售資格和銷售價格,並不採購藥品,也不支付貨款,與藥品採購沒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係。真正的藥品採購主體是各個醫療機構,它們負責採購藥品、支付貨款且與藥品採購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係。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要想把藥品銷售出去,必須與一個又一個醫療機構進行談判,否則一分錢的藥品也賣不出去。

由於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已經確定了藥品進入醫療機構的價格,入圍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與醫療機構談判、競爭市場份額時,不能以公開的以降價、讓利等爲競爭籌碼,只能以回扣爲競爭籌碼,誰的藥品中標價格高、給醫生的回扣空間大,誰的藥品就銷的好;反之,誰的藥品中標價格低、給醫生的回扣空間小,誰藥品就銷不出去,成爲“有資格、無份額”的“死標”。爲此,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首先必須想盡辦法公關政府部門,跑門子、找路子、批條子,以求在藥品集中採購環節獲得“高定價”,給“大回扣”的競爭預留足夠的空間。

實際上,各省衛生行政部門所涉的藥品招標機構只有幾個人,根本就沒有能力搞清楚數萬個藥品品規的實際價值,卻決定着全國5000多家企業、數萬個品規進入一省數千家公立醫療機構的資格和價格,權力巨大。“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藥品招標所涉及的質量分層、競價分組、限價、評標、價議、備案採購等環節,腐敗嚴重。而藥價虛高、回扣氾濫的事實被曝光後,所有醫療機構都異口同聲說價格是政府招標定的,完全將責任推給政府,重創政府的公信力。

如,2011年央視曝光了出廠價0.60元/支、中標價11元/支、零售價12.65元/支,價格虛高2000%的克林黴素磷酸酯注射液事件後,藥劑科工作人員在受訪時表示,11元/支的中標價格是北京市政府招標定的,醫院是隻能按照這個價格採購,把責任完全推給政府,讓政府背了一個大黑鍋。

另外,一個省有數千家醫療機構,它們在藥品採購規模的大小、配送距離的遠近以及回款時間的長短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異,採購價格理應有所不同。而省級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無視這些客觀因素對採購價格的正常影響,無視基本的市場價格形成規則,強行要求數千家醫療機構按照同一價格採購同一中標品規。由於向偏遠地區的醫療機構供貨的成本遠高於向城市醫療機構供貨的成本,導致偏遠地區的醫療機構無藥可用。

醫改藍皮書建議,應允許醫院二次議價(取消差價率管制,讓醫院購進價格越低,獲利越多,有動力降低藥品採購價)是降低藥品價格的有效辦法,這一招可以解決以下五大難題:藥品價格普降、醫療機構積極性提高、商業賄賂不治而愈、無須增加財政負擔、促進藥品集中招標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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