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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結紮後兩次仍懷孕致人流 狀告醫院獲賠8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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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奇」

女子結紮後兩次仍懷孕致人流 狀告醫院獲賠8千

女子兩次結紮後還能懷孕

東莞的楊女士於1998年結婚,之後接連生了兩個兒子。2010年3月,楊女士在清溪某醫院生產第二個小孩時,一併做了結紮手術。

2010年12月,楊女士發現自己竟然懷孕了,她不得不進行流產。2011年7月,楊女士又懷孕了,且被診斷爲宮外孕,她不得已又做手術,並進行左側輸卵管切除。

當楊女士認爲自己做了兩次結紮手術,應該不會再次懷孕的時候,“厄運”還是再次降臨了。2011年10月,她又懷孕了,這次楊女士選擇了在其他醫院做流產手術。

楊女士認爲,由於清溪某醫院在爲其實施手術時存在重大過錯,導致其一年來一直處於懷孕又流產,再懷孕又流產的痛苦歷程,特別是那一次宮外孕,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楊女士一紙訴狀,把爲其實施結紮手術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74216.02元。

「庭審」

醫院辯稱結紮手術操作規範

庭審時,被告醫院辯稱,爲楊女士做結紮手術是具有國家認可相關技術資質、經驗豐富、技術熟練的臨牀醫師,術中嚴格按照絕育手術操作規程規範操作,不存在技術錯誤,醫院在手術處理中並不存在過錯。

院方還稱,結紮術後再孕是結紮手術的一個併發症,是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所不能完全避免的。楊女士要求在剖宮產時進行結紮術,術前已充分了解有發生結紮術併發症的可能,並簽署手術同意書。楊女士在知道絕育術失敗的情況下,沒有采取有效的避孕補救措施,導致後來發生宮外孕和再次宮內妊娠。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市第三人民法院委託醫學會進行了技術鑑定,醫學會認爲被告醫院爲楊女士進行的第一次結紮手術正確,其再次懷孕是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不能完全避免的不良後果,但被告醫院爲楊女士進行第二次行結紮手術時,沒有對右側輸卵管進行再次結紮處理,手術方式欠妥當,是導致楊女士第三次早孕人流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楊女士在結紮手術早孕人流後沒有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判決」

醫院存在醫療過錯應擔全部責任

法院認爲,根據醫學會的鑑定,被告醫院在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4月6日期間以及2011年2月14日等對楊女士實施的診療活動中沒有過錯,無須對楊女士在該診療活動中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醫院對楊女士宮外孕僅行左側輸卵管切除術,沒有對右側輸卵管進行再次結紮處理,欠妥當,存在醫療過錯,導致楊女士再懷孕後需再次實施人流手術,使其遭受損害,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醫患糾紛,“結”在哪裏?

市醫學會認爲,清溪某醫院應承擔主要責任,楊女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理由是“楊女士在結紮手術早孕人流後沒有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法院認爲該理由欠依據,並沒有法律、法規要求自然人在結紮手術早孕人流後需採取有效避孕措施,故不能要求楊女士有此注意義務。因此,清溪某醫院應對楊女士在該診療活動中遭受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一審判令清溪某醫院向楊女士進行全額賠償近8000元。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李金健鍾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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